(一)教师、教辅(实验、图书)人员的学历(学位)教育、科级及其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的专业学历(学位)教育:在职不脱产学历(学位)教育,由本人申请、所在部门同意(科级及其以上党政管理干部需经组织部同意)、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;在职脱产学历(学位)教育,由本人申请、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同意(科级及其以上党政管理干部需经组织部同意)、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、人事处签订培养协议。
(二)教师、教辅(实验、图书)人员的岗位培训:半年及半年以下者,由本人申请、所在部门同意、报教务处备案;半年以上者,由本人申请、所在部门同意、教务处审批。
(三)科级及其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的短期培训(限党政管理知识、政治理论培训)、在职不脱产学历(学位)教育(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相符)由组织部负责管理,本人申请、所在部门同意、组织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(四)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培训、学历(学位)教育由人事处负责管理,本人申请、所在部门同意、人事处审批。
(五)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,由本人申请、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同意(科级及其以上党政管理干部需经组织部同意)、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、本人与人事处签订协议。
二〇〇七年八月五日